采矿权延续登记
灌云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采矿权延续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6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72301428896574000115016002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723014288965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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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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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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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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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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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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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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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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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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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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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0工作日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决定 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 ;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发放证件 0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
答: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联系电话:0518-8885756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投诉: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22220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电话0518-80218031
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网址http://kaifa.lygz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联系电话:0518-8885756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投诉: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22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