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6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2301428896574000115016004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23014288965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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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2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3 |
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4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5 |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6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7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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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工作日 |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六条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注销决定的,进行采矿权注销登记,收回原《采矿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5 | 发放批准文件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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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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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联系电话:0518-8885756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投诉: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222200;电话投诉:0518-8885779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采矿权人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电话 | 0518-80218031 |
地址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
网址 | http://kaifa.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