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灌云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6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72301428896574000115016003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723014288965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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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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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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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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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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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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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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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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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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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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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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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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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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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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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0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附件1第33项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决定 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发证 0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
答: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办理地点、时间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加入收藏网上咨询在线办理结果公示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联系电话:0518-88857569 8885778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投诉: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222200;电话投诉:0518-88857798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可向灌云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权力所属条线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电话0518-88812653
地址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电话0518-80218031
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网址http://kaifa.lygz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局120号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 联系电话:0518-88857569 8885778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投诉: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222200;电话投诉:0518-88857798